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设立菲律宾警察军官学院的法案。[第 260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6年02月04日
[ 1916 年 2 月 4 日第 2605 号法案]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群岛建立菲律宾警察军官学院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特此在菲律宾群岛建立一个学员学院,目的是教育和培训其学生担任菲律宾警察或警察的军官。以后可能成立的任何其他类似机构。该学院由菲律宾警察局长直接控制,并接受商业和警察部长的全面监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这所学校将命名为“菲律宾警察学院”。 U. 3. 上述学院应设在山区省本格特省首府碧瑶,在总督为此目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岛屿政府大楼内。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学院的设立和管理由院长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5. 学院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a) 一名警司,警司或其他军官的少校; (b) 一名副警司兼教官,警长军衔; (c) 一名具有警察中尉军衔的副官和教官; (d) 一名警官中尉军衔的补给官和教官; (e) 一名具有警察中尉军衔的教官和外科医生; (f) 不时需要的额外教员;以及警司的入伍人员和雇员,由警司酌情决定,并经警察局长批准,在学院服务时是必要的:前提是,当没有合适的上述级别的军官时,其他可向菲律宾警察局详述:并进一步规定,菲律宾警察局在学院值班的官员每年将获得三百比索的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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