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土地总监在无需公开拍卖的情况下向原始购买者出售的法案.[第 3903 号法令]
[ 1931 年 11 月 17 日第 3903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土地总监在无需公开拍卖的情况下向原始购买者出售的法案遵守部分购买者的购买条件。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任何地段的修道士土地的购买者未能支付该土地的部分购买价款,并且作为因此,地政总署署长向该买家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其欠政府的款项,而根据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决定,该买家在该土地上的权益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并被由地政总署署长代表政府取得,经农业及自然资源部长批准,地政总署署长可应有关人士的申请,订立出售该地段的合约予原始购买者,无需公开拍卖,以原始出售的固定价格加上应计利息,将先前为所述土地支付的任何款项记入购买者的贷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本法批准后的一年内,任何人如在本法第一节规定的政府出售和购买任何修道士土地的权益,可向地政总署申请该节的利益,但条件是该人根据现行法律有资格取得公共土地,而地政总署署长尚未将该土地出售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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