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菲律宾群岛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监管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846 号法案]
[ 1931 年 11 月 11 日第 3846 号法案 ] 一项规定菲律宾群岛广播电台和无线电通信监管及其他目的的法案。不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任何人、公司、公司、协会或公司不得在菲律宾境内建造、安装、建立或运营无线电台未经菲律宾立法机关许可的菲律宾群岛:但是,广播电台、业余电台、实验电台、训练站、移动船只、火车或飞机上的站,或在没有任何手段或通信的地方的私人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除非得到商务和通信部长的许可,否则不得开始建造或安装任何车站。除非根据并按照商务和通信部长颁发的许可证的规定,否则不得运营任何电台。许可证应说明车站可以运营的日期。如果需要续签,被许可人应在续签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两个月向商务和通信部长提交申请。商务和通信部长应确定每张许可证的签发期限:但许可证的签发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商务和通信部长特此授权管理菲律宾群岛内所有无线电台以及所有形式的无线电通信和传输的建立、使用和运营,并发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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