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在菲律宾群岛组织某些银行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15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4年03月08日
[ 1924 年 3 月 8 日第 3154 号法相同: 第 1 节。尽管现行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但可以根据本协议在菲律宾群岛设立银行,前提是发起人宣誓证明他们是菲律宾群岛的居民,认缴的资本总额为 5 万比索或更多,并且该认缴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或更多已以现金支付并由银行财务主管持有。工商局不得登记根据本协议组织的银行公司的公司章程,也不得证明其成立,除非岛国财政部长证明本节要求的资本已被认购和支付。 SEC. 2. 任何根据本法成立的银行公司,除第 1459 号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公司附带的一般权力外,还应具有开展银行业务所需的所有附带权力,通过贴现和协商本票、汇票、汇票和其他债务凭证;通过接收存款;通过买卖外汇、硬币和金条,以及通过个人担保或房地产贷款、债券或债务凭证贷款美国政府、菲律宾群岛政府或马尼拉市政府或菲律宾群岛任何省或市政府的债务依法发行债券:但该银行公司不得将其实收资本的 60% 和所收到的存款金额的 50% 用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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