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菲律宾政府农业银行的一般权力和其他目的提供某些变更的法案。[第 2214 号法案]
[ 1913 年 2 月 3 日第 2214 号法案 ] 一项规定改变菲律宾政府农业银行的一般权力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第 1 节第 1865 号法案第三节特此修改为:“第 3 节。菲律宾农业银行特此授权政府接收岛屿、省和市政府、邮政储蓄银行、社团、公司和个人的存款,邮政储蓄银行和岛屿、省和市政府特此授权在农业银行准备好接收这些存款的情况下进行存款。上述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不得超过每年百分之四。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1865 号法案第 11 节特此修改为:“SEC. 11. 除非董事会决议,否则不得提供贷款。任何个人或公司不得少于不超过 50 比索,不超过 35000 比索:但是,该银行资本的 50% 应用于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 比索的贷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经修正的第 1865 号法案第 12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为:“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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