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459 号法案第 19 条的法案,即公司法。[第 384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11月11日
[ 1931 年 11 月 11 日第 3849 号法案 ] 修订第 1459 号法案第 19 条的法案,称为公司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1459 号法案第 19 节,即“公司法”,特此修订解读如下: “SEC. 19. 如果公司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正式组织和开始其业务交易或工程建设,则其公司权力停止。任何适当成立的公司根据本法善意声称是公司及其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的公司不得在该公司可能是当事方的任何私人诉讼中被附带调查,但此类调查可以在岛国的诉讼中进行政府关于总检察长的信息:但是,根据本法组织或注册的每个公司都应在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局长报告f 工商局停止或终止该公司的业务或更改地址(如有)。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公司均应处以不低于一百比索或不超过一千比索的罚款。” SEC. 2. 本法自批准后生效。批准,1931 年 11 月 11 日。来源: 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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