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公司法的法案,编号为 1459,经修订,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518 号法案]
[ 1929 年 3 月 1 日第 3518 号法案 ] 第 1459 号公司法修正案,经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重新制定第 1459 号法案“公司法”的第四节和第五节作为第 4 节,内容如下:“SEC. 4. 公司的公司人是组成公司的人,无论是股东还是成员,或两者兼而有之。公司人是公司章程中提到的那些成员或股东,或两者兼有。就像最初组建和组成公司一样。“拥有股本的公司的股份所有者称为股东或股东。没有股本的公司的法人和不拥有股本的公司的法人是成员。” SEC. 2. 作为《公司法》第 5 节插入了一个新的段落,如下:“SEC. 5. 根据本法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投票权、优先权和限制的类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任何或全部股份可以有票面价值或没有票面价值:但是,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建筑和贷款协会不得发行无票面价值。 -面值股票。根据设立和界定公共服务委员会职责的法律,可以不时发行无面值的股本, (a) 出于公司章程可能规定的考虑; (b) 在交易中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能会根据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力不时确定此类对价;或(c) 在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召开的会议上有权投票的多数股份持有人同意或批准的考虑,但该会议的召集应包含以下通知这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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