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459 号法案第 52 条的法案,称为公司法。[第 374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1月22日
[ 1930 年 11 月 22 日第 3741 号法案 ] 修订第 1459 号法案第 52 条的法案,称为公司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1459 号法案第 52 节,即公司法,特此修订内容如下: “SEC. 52. 商业公司还必须保存一本名为‘股票和转让簿’的簿册,其中必须保存所有股票的记录,按字母顺序排列的股东或成员姓名;已进行认购的所有股票的已付和未付分期付款,以及任何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 每次转让、出售或转让股票的声明、日期以及作出者和作出者;和章程可能规定的其他条目。股票和转让簿应保存在公司的主要办公室,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向任何董事、股东或公司成员开放供查阅:前提是,那吨公司可以在美国的任何州或地区开设股份登记册,并聘请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保存该登记册,并在其中记录在该州或地区或其他地方进行的股份转让。除非在股份登记册上注明交易各方名称、转让日期、证书编号和转让股份数量,否则该转让在双方之间无效。 .” SEC. 2. 本法案自批准后生效。批准,1930 年 11 月 22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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