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459 号法案第 54 节的法案,被称为公司法。[第 385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1年11月11日
[ 1931 年 11 月 11 日第 3850 号法案 ] 修订第 1459 号法案第 54 条的法案,即《公司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1459 号法案第 54 节,即公司法,特此修订内容如下: “SEC. 54. 总督可随时命令总检察长、岛国审计员、岛国财务主管或任何其他政府官员对商业事务进行审查,任何在菲律宾群岛开展业务的公司的管理和条件,因此总检察长、岛屿审计员、岛屿财务主管或任何其他指定的官员有责任进行此类检查;以及为此目的,总检察长、独立审计员、独立财务主管或其他指定官员应有权向任何公司或任何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股东或成员宣誓宣誓。 o 其他人,并在宣誓或其他方式下审查这些董事、高级职员、股东、成员或其他与该公司交易的业务、其事务管理及其状况有关的人。为进行此类检查,属于该公司或与其业务管理或状况有关的账簿、文件、信件和文件应开放给总检察长、岛国审计员、岛国财务主管或其他指定官员,并且上述官员可以发出传票或传票,指示菲律宾群岛的任何人作为证人出庭并出示给总检察长、岛国审计员、岛国财政部长和其他人的检查指定的官员,他拥有的任何书籍、文件、文件、话语或其他记录。任何服从传票的证人,应根据发出传票的官员的申请,受到最高法院或初审法院(视情况而定)以同样方式和同等程度的处罚就好像他违反了最高法院或初审法院就上述任一法院未决事项发出的传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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