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83 号法案第 54 条的法案,称为《马尼拉宪章》。[第 2200 号法案]
[ 1912 年 12 月 20 日第 2200 号法案 ] 修改第 183 号法案第 54 条的法案,称为《马尼拉宪章》。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第 1 节第 183 号法案第 54 节特此修订为:“第 54 节。税务委员会上诉应由总督在每个奇数年的一月一日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四名应是马尼拉市的房地产所有者,其中第二名将被选出从马尼拉财产协会提交给总督的十人名单中选出,该名单应由该协会不迟于每个偶数年的十二月十五日提交给总督。上述协会未在此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名单,则在这种情况下,总督应自行决定选择这两名成员。 ch飞行员,每天出席会议并担任委员会成员,将获得 10 比索的报酬。税务上诉委员会主席应在任命总督时指定,他出席会议的每一天将获得 20 比索。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主席任命,并经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并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秘书应领取董事会可能确定的薪水。 “税务上诉委员会应拥有下文赋予它的权力:但在本委员会组成的委员会之前,应另行规定,迄今为止组成的税务上诉委员会的所有行为,以及评估员和征收人的所有行为马尼拉市,在对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的评估和修订中,应被视为已确认:并进一步规定,委员会的任何命令均不得增加税务委员会作出或批准的任何评估在本法案通过之前,由马尼拉市的评估员和收集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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