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8 和 33 号法案的第 9、10、13 和 25 条的法案,经第 292 和 26 号法案修正,关于所得税。[第 376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1月26日
[第 3761 号法案,1930 年 11 月 26 日] 修订第 28 和 33 号法案第 9、10、13 和 25 条的法案,经第 2922 和 26 号法案修订,关于所得税。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833 号法案第 9 节 (c) 小节特此修改为如下: “SEC. 9. (c) 上述征收的正常税款也应从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和来自债券和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类似的利息的收入中扣除和预扣。国内或居民外国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联合账户(cuentas en participacion)、协会和保险公司的义务,如果此类债券、抵押或其他义务包含债务人同意支付任何费用的合同或规定本法对债权人征收的税款的一部分,或偿还债权人任何部分的税款,或支付利息而不扣除债务人可能需要的任何税款根据菲律宾群岛或任何州或国家的任何法律,无论是按年支付还是按更短或更长期限支付,无论该等债券、义务或证券此前是否已发行或以后发行或在菲律宾群岛境内或境外上市,并支付利息,以及该利息是支付给非居民外国人个人还是支付给菲律宾群岛公民或居民,但须遵守本条上述 (b) 款的规定部分要求从源头扣缴税款并从年收入中扣除并退还并支付给政府,除非有权收取此类利息的人应在 2 月 1 日或之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已签署的书面通知,要求根据本法第 7 条获得豁免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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