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8 和 33 号法案的第 1、3、7、8、10、17 和 21 条的法案,经第 2926 和 330 号法案修正二十六、三十六、五、三十七和六十一,关于所得税。[第 117 号联邦法]

[ 1936 年 11 月 3 日第 117 号联邦法案 ] 修订第 28 和 33 号法案的第 1、3、7、8、10、17 和 21 条的法案,经第 28 和 33 号法案修正二十九二十六、三百二十六、三十六百五、三十七六十一,关于所得税。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2833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经第 2926 号法令第 1 条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改为:“(b) 除本节 (a) 款征收的所得税(本文称为正常税)外,还应按净额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每个人的收入,或者,对于非居民外国人,从菲律宾境内所有来源获得的净收入总额,如果该净收入总额超过 10,则每年征收 1% 的额外所得税千比索但不超过三万比索; 每年百分之二的净收入总额超过三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 每年百分之三的净收入总额超出五万比索,不超过七万比索;净收入总额超过七万比索但不超过九万比索的数额,每年四分之二;净收入总额超过九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五;净收入总额超过 10 万比索且不超过 14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6%;净收入总额超过十四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七万比索的数额,每年按百分之七;净收入总额超过 17 万比索且不超过 2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8%;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20 万比索但不超过 23 万比索的金额为 9%;净收入总额超过二十三万比索但不超过二十六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十;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二十六万比索且不超过三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十一;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三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三十六万比索的数额为百分之十二; 14%,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36 万比索但不超过 42 万比索;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42 万比索但不超过 48 万比索的数额,每年 16%;百分之十八,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四十八万比索但不超过五十四万比索;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五十四万比索但不超过六十万比索的数额为百分之二十;净收入总额超过六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一百万比索的数额,每年按百分之二十三;百分之二十六,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一百万比索但不超过一百四十万比索;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一百四十万比索但不超过一百八十万比索的数额,每年百分之二十九;净收入总额超过 180 万比索且不超过 220 万比索的金额,每年 32%;每年净收入总额超过 220 万比索的金额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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