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1449 节 (B) 和 (C) 款的法案。[第 370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1月20日
[ 1930 年 11 月 20 日第 3709 号法案 ] 修改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1449 节 (B) 和 (C) 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行政法典第 1449 节第 (b) 和 (c) 款,特此进一步修改为:“(b) 任何此类协会、公司或公司在每 200 比索发行股票证书时,无论是出于组织、重组还是出于任何合法目的, , 或其部分, 该证书的票面价值, 20 分: 但如果是原始发行的没有票面价值的股票, 本规定所要求的跟单印花税的数额应以收到的实际对价为基础发行此类股票的公司,如果是股票股息,则按每股所代表的实际价值计算。“(c) 在所有销售、销售协议、销售备忘录、交付或转让博nds、到期票据、债务证明或股票或股票证书,在任何协会、公司或公司中,或通过空白转让、交付或任何文件、协议、备忘录或备忘录转让此类证券,或转让或出售的其他证据,无论是否使持有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受益于该等债券、到期票据、债务凭证或股票,或为未来的金钱支付提供担保,或为任何债券的未来转让,到期——票据、债务凭证或股票,每 200 比索或该债券、到期票据、债务凭证或股票面值的零碎部分,4 分;但对于无面值的股票,本条规定的跟单印花税的数额应为该股票最初发行时缴纳的跟单印花税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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