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巴丹斯省和巴拉望省省议会的组成提供法律。[第 378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2月02日
[ 1930 年 12 月 2 日第 3786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巴丹斯和巴拉望省省议会组成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在巴丹省和巴拉望省,省议会由省长组成,省长为董事会主席和另外两名成员,由全省合格选民选举产生。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接替省司库的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应在当年10月16日1931人的换届选举中选举产生,与新干部同时上任。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省级委员会的选举产生的成员应获得由省级委员会决议确定的每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或绩效的每一天不少于五比索至十五比索的补偿。省委员会分配给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的其他职责;但该成员在同一天不得获得超过一项补偿。非省会城市居民的省议会选举产生的委员参加省议会会议时,有权报销其从居住地到省议会会议所在地的实际和必要的旅费。并从同一地点返回。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在本法生效的任何省的省长缺席、生病、停职或其他无行为能力时,总督可指定任何其他省级官员或雇员履行该职位的职责.在总督采取行动之前,省长的职责,在所设想的情况下,可由省长事先授权或代表的省议会选举成员之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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