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特别省的省级委员会必须获得内政部部长批准才能生效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256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6年02月03日
[ 1916 年 2 月 3 日第 2565 号法案 ] 一项规定特殊省份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必须获得内政部部长批准才能生效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条特此声明,特殊省份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在生效前必须获得内政部长的批准: 前提是但是,自将副本转发给内政部长之日起四十天后,未收到该内政部长的任何反对意见,此类决议应视为已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此后,凡向岛国国库申请特别财政援助的特殊省份,应事先向立法机关报送其开支和收入的概算,并详细列明该援助的开支。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所有法案或法案的部分内容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通过后生效。 1916 年 2 月 3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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