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注册的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机构的法案。[第 3522 号法案]
[ 1929 年 2 月 20 日第 3522 号法案 ] 一项授权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注册的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机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任何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组建的商业银行,其实收资本为根据银行专员的建议,经财政部长批准,不少于一百万比索在菲律宾群岛以外设立分行和机构,但这些外国分行和机构应随时接受银行专员的检查。代替银行专员或其代表亲自进行的检查,对于任何外国分支机构或机构,经财政部长批准,专员可以指定负责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审计和该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信用调查。与该分支机构或机构的检查、检查、调查或审计有关的所有费用和费用,应由其中心机构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财政部长和总督批准,银行专员可以强制中央办公室清算任何外国分行或机构的业务,如果该分行或机构的业务非法或以可能的方式进行损害该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中心办事处的债权人的利益。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29 年 2 月 2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授权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注册的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机构的法案。[第 3522 号法案]pdf预览版授权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注册的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机构的法案。[第 3522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