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73 号法案,1929 年 11 月 26 日] 一项规定预防和抑制危险传染病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预防性接种。——为了预防或抑制危险的传染病,任何人都可以接种、管理或注射具有公认效率和标准的预防性制剂,任何人不得拒绝准许或接受此类接种、给药或注射,或以任何方式阻碍或阻碍卫生署署长或其授权代表认为适当的保护措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就传染病向菲律宾卫生服务部门发出通知。——每位医生、主任、主管或医院、机构或药房负责人,或任何建筑物的任何住户、租户或居住者,或任何主任发生任何可报告或传染病病例的学院、修道院或寄宿学校或工厂的经理或负责人,应立即通过电话、信使或书面通知通知最近的卫生站,说明疾病以及受影响的人的姓名和地址。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应报告或传染病病例”的定义。——就本法而言,“应报告或传染病病例”一词应被认为包括患有任何疾病、受其影响或攻击的任何人。下列疾病:放线菌病、急性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炭疽病、亚洲霍乱、脚气(成人和婴儿)、脑脊髓膜炎(流行性)、白喉、痢疾(阿米巴和杆菌)、嗜睡性脑炎、丝虫病、食物中毒、鼻疽、流感、麻风病、疟疾、麻疹、腮腺炎、坏死性眼炎、鼠疫、肺炎(大叶、小叶或支气管)、狂犬病、回归热、猩红热、感染性咽喉痛(流行)、破伤风、沙眼、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斑疹伤寒、天花或天花、天花、水痘、文森特心绞痛、百日咳和黄热病,并应进一步包括卫生署署长公开宣布具有传染性和危险性的任何其他疾病我们为了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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