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公共教育部长和其他目的必须对私立学校和学院进行检查和认可的法案。[第 2706 号法案]
[ 1917 年 3 月 10 日第 2706 号法案] 一项法案,规定公共教育部长和其他目的必须对私立学校和学院进行检查和认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公共教育部长有责任在所有私立学校和菲律宾群岛的大学,以便它们根据所提供的教学等级和等级向公众提供适当的指导,为此目的,应授权该秘书检查和监视所述学校和学院,以便确定同一指令的效率,并为执行本法的目的制定必要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所称私立学校或学院是指由私人或法人管理,不受教育局授权和规定,提供小学课程的私立教学机构,技术、专业或特殊学校的中级或中级教学,或高级课程,将授予文凭或学位。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希望开办或建立私立学校或学院以得到政府承认的个人或团体,应根据第 1459 号法(即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应向公共教育部长提交一份请愿书,说明: 学院或学校的名称和位置。所有官员、董事、管理委员会和学院的姓名和地址。组织的日期。成立日期。实际投资于学院或学校的总金额,以及公共教育部长可能要求的与学院或学校财务状况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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