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所有广告、通知和其他官方文件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2930 号法案]
[第 2930 号法案,1920 年 4 月 5 日] 一项规定在官方公报中发布所有广告、通知和其他官方文件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立法机关具有公共性质的所有法案和决议;所有行政命令;最高法院认为具有足够重要性而应当予以公布的最高法院裁决或裁决摘要,以及最高法院各部门、局、办公室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不具有司法性质的公告、广告或情报政府服务,此后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条件是,所有招标广告均应在适当的局或办公室的大门上张贴五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印务署署长获授权在政府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尽可能频繁地发布官方公报;除印刷局目前雇用的人员外,任命必要的人员以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并为官方公报的订阅和依法在其中出版的出版物收取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授权应急委员会从现行拨款法为其拨出的资金中提供执行本法规定所需的款项。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规定以本法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公布上述文件的所有法令或法令的一部分,以及与本法令规定不符的所有其他法令,在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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