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9 年 12 月 7 日第 3636 号法案 ] 规定授予电灯和电力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形式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相同的权力: 第 1 节 特此为授予电灯和电力特许权的法案规定以下形式: [标题和制定条款] “第 1 节。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特此授予以下称为受让人,(根据菲律宾群岛法律正式成立的公司;并在菲律宾群岛省直辖市注册),在本法案批准后的几年内,享有权利、特权和权力建造、维护和运营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以产生和分配电光、热力和电力,在市政府(或市政当局)范围内出售cipalities) 省,菲律宾群岛。受让人还有权利和特权在市政当局的所有公共财产中、沿线、下方和上方安装、铺设和维护,包括公共街道和高速公路、省道、桥梁和公共广场在该市(或多个市)内传输和分配电流以及向任何个人、合作伙伴、私人、公共或准公共协会、公司或联合供应、销售和提供此类电流的所有必要设备和附件- 股份公司,在所述直辖市(或多个直辖市)范围内,用于岛屿、省、市、家庭或制造用途或任何其他可能使用电力的用途,并收取和收取价格和费率的时间表如此提供的电流的使用,价格和费率表应始终受公共服务委员会或其合法继任者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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