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 3613 号法令]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12月04日
[ 1929 年 12 月 4 日第 3613 号法案 ] 婚姻法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初步章节标题法案初步部分。法案标题。——该法案称为《婚姻法》。第一章 结婚条件 第 1 节. 基本条件——结婚的基本条件是缔约双方的法律行为能力和他们的同意。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法律行为能力。——任何 16 岁或以上的男性,以及任何 14 岁或以上的女性,不包括在本法第 28 条和第 29 条中提及的任何例外情况中,可能会缔结婚姻。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相互同意——结婚仪式不需要特别的形式,但具有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举行婚礼的人和两名法定年龄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声明他们各自接受其他如夫妻。该声明应一式三份载于一份文书中,由缔约双方和上述两名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并由举行婚礼的人证明。在临终婚姻的情况下,当临终一方身体不能签字或签字不能在文书上签字时,婚姻的见证人之一以他的名义签字即可,该事实应由主持婚礼的部长证明。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被授权主持婚礼的人——婚礼可由—— (a)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助理大法官主持; (b) 初审法院的法官和辅助法官; (c) 马尼拉市政法官和治安法官,以及 (d) 任何教派、教会、教派或宗教的福音牧师或牧师,以及在菲律宾国民议会注册的美国陆军或海军牧师本法第四章规定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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