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劳动法[第 444 号联邦法]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6月03日
[ 1939 年 6 月 3 日第 444 号联邦法 ] 八小时劳动法 由该法的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任何受雇于他人的人的法定工作日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工作不连续时,劳动者不工作而能离开工作场所并能完全休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适用于所有受雇于任何行业或职业的人,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但农场工人、喜欢计件工资的工人、家庭佣工和为他人提供个人服务的人除外,以及为他工作的雇主的家庭成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因重大事故、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流行病或其他灾难或灾难而导致的实际或即将发生的紧急情况,可以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以防止生命财产损失或迫在眉睫的危险对公共安全;或在机器、设备或装置上进行紧急工作,以避免雇主可能遭受的严重损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正当理由;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和雇员都有权获得与其正常工资或薪金相同的加班费,外加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额外报酬。在国家紧急情况下,政府有权制定工厂和工厂运营的规则和条例,并确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任何人、商号或公司、商业机构或地点或劳工中心不得强迫雇员或劳工在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除非他得到至少 25% 的额外工资。报酬:但是,该禁令不适用于提供燃气、电力、电力、水等公共服务或提供交通或通讯工具的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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