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7 年 12 月 5 日第 3397 号法案 ] 对惯犯实施额外处罚的法案。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自获释之日起或最后一次被法院定罪之日起十年内的任何人在这个国家犯有 robo、hardo、estafa、贪污或伪造罪,或违反禁止流浪或卖淫的法律,第三次或更频繁地被判犯有上述任何罪行,应被视为习惯性(a) 在第三次对上述任何罪行定罪后,他应被判处最后一次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刑罚,并由法院酌情处以不超过少于三年但不超过九年的监禁; (b) 如果上述任何罪行被第四次定罪,他应被判处最后一次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并由法院酌情处以不少于 10 年或 15 年的监禁。 ; (c) 任何上述罪行被第五次定罪后,他应被判处与最后一次罪行相同的刑罚,并由法院酌情处以不少于 16 年或 20 年的监禁。 ; (d) 对上述任何罪行的第 6 次或更多定罪,应判处他最后一次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并由法院酌情处以不低于 21 或三十多年的监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062 号法的规定在此废止。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于一千九百二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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