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2652 号法案第 4 节修订的第 2152 号法案第 9 节的进一步修正法案[第 3301 号法案]
[第 3301 号法案,1926 年 12 月 2 日] 一项进一步修订第 2152 号法案第 9 节的法案,经第 2652 号法案第 4 节修正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 第 1 节 第 2152 号法案第 9 节经第 2652 号法案第 4 节修订-二,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9. 在批准优先事项清单后,商务和通信部长应按照本法第 5 节规定的方式公布所述批准清单。本通知应为每项拨款显示:“(a) 拨款人的姓名和邮局地址。 “(b) 此类拨款的优先级数。”(c) 先前拨款的数额。 “(d) 占用人有权获得的水量。”(e) 如果此类拨款用于灌溉,则说明将所述水转移到的土地的法律划分。 “因此,公共工程署署长有责任向该名单中的每一位占用人签发一份由商务和通讯部长签署的证书,其中列明 (a)、(b) (c) 项所示的信息; (d) 和 (e) 本节有关他的拨款。这些证书应由公共工程署署长以挂号信方式传送到拨款所在省的契约登记处,并在公共工程署署长应在同一日期将此类转送通知转发给占用人,在收到占用人两比索的费用后,契约登记簿有责任记录在为此目的专门准备和保存的书中相同的内容,然后立即将其传送给占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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