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3523 号法案第 12 节修正的第 2152 号法案第 31 节的修正法案。[第 176 号联邦法案]
[ 1936 年 11 月 13 日第 176 号联邦法案 ] 根据第 3523 号法案第 12 节修订的第 2152 号法案第 31 节的修正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第 2152 号法案第 31 节,经第 3523 号法案第 12 节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31 节。如果在任何时候,国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建造的任何水利工程或其一部分因地震、火灾、雷电、洪水、龙卷风而受到损坏、毁坏、或有被毁坏的危险或严重损害时,台风、飓风、战争或其他偶然事件或不可抗力,经菲律宾总统批准,由本节规定的保险基金进行修理、重建、改进,以及此类费用维修、重建或改良不得向受益的土地所有者收费。“特此授权并设立一个灌溉保险基金,该基金的设立和维持如下:公共工程和社区部长通知应指示公共工程署署长向根据本法规定运营的任何此类灌溉系统灌溉的土地所有者收取的金额增加不超过每公顷 50 分的金额,该金额应纳入菲律宾国库和拨出称为“灌溉保险基金”的特别基金,该基金可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授权投资,首先用于与灌溉程序有关的金融交易,其次,以同样的方式和可在与中央政府处理的其他信托基金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投资;并且该基金连同其累积的利息,应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和方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只要该灌溉保险基金超过三十万比索,农业部部长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门可自行决定下令不再收取任何款项,直至上述基金按本条例规定的支出减少至 15 万比索以下:此外,只要上述灌溉保险基金应已全部用完或没有资金可用或无法从中提供本节所需的支出,公共工程署署长应在菲律宾总统的批准下预付可能的款项必要的,从第 2152 号法案第 13 节规定的拨款中,经第 2152 号法案第 4 节修正t 编号三千五百二十三,任何一年的此类支出不超过十五万比索:最后,前提是,预支和提取的资金应在足够时从灌溉保险基金中偿还为其收取的款项应归入菲律宾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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