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废除创建公用事业委员会的法案的某些规定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19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4年11月29日
[ 1924 年 11 月 29 日第 3192 号法案 ] 修改和废除《创建公用事业委员会法案》的某些规定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相同的权力: 部分 1. 特此修订第 3108 号法的第一部分,在该部分末尾添加以下文字:“并应具有法院法官的等级和所有特权和特权一审,应属于菲律宾群岛的司法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废除第 3108 号法第 2 节的最后一句,代之以:“公用事业专员和助理公用事业专员可因下列原因被免职,且不得其他:根据第 2700 号法令第 173 条规定的程序,因身体无能、行为不当、无能、疏忽和不正常履行职责或任何构成轻罪的行为十一,俗称行政法典。”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修订第 3108 号法第 10 条,在该条中增加一项新的但书如下:专员应值班,另一位应休假,其方式是公用事业专员应在偶数年的假期月份担任专员,助理公用事业专员应在假期期间担任专员奇数年:此外,前提是上述规定不得妨碍公用事业专员在公共服务利益需要的假期期间提供服务和继续工作:最后,前提是上述规定应不得阻止公用事业专员按照为初审法院法官规定的方式享受累积休假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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