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菲律宾公立学校任职的教师提供年度养老金的法案;拨款并规范其支出[第 3050 号法案]
[ 1922 年 3 月 10 日第 3050 号法案 ] 为在菲律宾公立学校工作的教师提供年度养老金的法案;拨款并规范其支出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自批准之日起次年 4 月的第一天开始本法规定,所有教师、校长、监督员、检查员、督学和其他受雇于直辖市、省和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公立学校服务中监督和指导教师学校工作的人员,其职务不属于被归类为纯文职人员,不考虑在菲律宾群岛的机密公务员中的地位,在当天或之后的任何日期,按照本法第 7 节的计算,提供至少 20 年的服务,应有资格享受本协议第二节规定的年金退休:但提供专业的讲师和其他特殊讲师远见服务不符合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在计算教师服务年限时,此类服务也不得计入教学服务;此外,本法的规定不包括非菲律宾群岛或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确定退休雇员应领取的年金金额,应根据退休雇员三年的平均工资、薪金或补偿的一小部分组成的年金确定以下分类和费率。在发放养恤金之前提供的服务,最高平均工资、薪金或补偿每年不超过四千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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