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3 年 2 月 11 日第 2245 号法案 ] 一项规范菲律宾群岛兽医和外科手术实践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条 本法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就其目的而言,应具有本文所述的含义和含义: (a) “董事会”应为此处设立的兽医审查委员会。 (b) “兽医学”是指治疗、治愈、治疗和杀死任何和所有动物的科学和实践,无论是通过和使用药物、药物或手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收费、支付、租用或补偿;本法所称宰杀,不得以宰杀为食。 (c) “兽医”是指每个被授权从事上述定义的兽医的人。 (d) “文凭”包括由学校颁发的所有证书、授权或其他文件,定义见下一小节,其中任何人被宣布或陈述为或已被发现有资格或有能力从事兽医工作科学或医学。 (e) “学校”包括依法有资格教授兽医学和兽医学并有权授予或授予兽医外科博士或任何类似学位的所有学校、学院、大学或其他学习机构学位,或颁发授予该学位的文凭,或允许、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人从事兽医学。 (f) “证书”是指本法授权委员会颁发或已经颁发给任何人的文件,授予或授予该人在菲律宾群岛执业兽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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