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1172、1176 和 1202 条的法案。[第 276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8年02月23日
[第 2761 号法案,1918 年 2 月 23 日]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172、1176 和 1202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将行政法典第 1172 节修改为:“SEC. 1172 . 菲律宾登记证书。——在国内所有权的船舶登记时,总重量超过 15 吨,应为其签发菲律宾登记证书。如果船舶是国内所有权且总重量在 15 吨或以下,菲律宾登记证书的取得应由所有人自行选择。本节中使用的“家庭所有权”是指归属于以下一类或多类人的所有权: (a) 菲律宾的公民或原住民菲律宾群岛; (b) 居住在菲律宾群岛的美国公民; (c) 任何完全由菲律宾群岛或美国或两者的公民组成的公司或公司,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或菲律宾群岛的法律创建,提供一些正式授权的人员或船舶的管理代理人或船长居住在菲律宾群岛。 “任何超过 15 总吨的船舶,在 2 月 8 日,1918 日,根据现行法律持有菲律宾登记证书,只要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变化,同样应被视为国内所有权的船舶不得将拥有该船舶的公司或法人的股票转让给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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