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5 和 73 号法案的第 2、5 和 8 条的法案,被称为工作动物相互保险法,经第 26、82 和 270 号法案修正和六十四。[第 290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0年03月22日
[第 2903 号法案,1920 年 3 月 22 日] 修订第 25 和 73 号法案的第 2、5 和 8 条的法案,被称为工作动物相互保险法,经第 20 号法案修订六百八十二和二十七六十四。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第 2573 号法案的第二节,称为“工作动物保险法”, ” 经第 2682 和 2764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为: “SEC. 2. 协会的管理权归属于董事会,被称为保险委员会,由农业总监担任主席,两名菲律宾群岛公民,其中一名熟悉农业并对农业感兴趣,另一名对养牛感兴趣,作为成员。岛屿财务主管应为财务主管和农业局保险部门负责人,协会秘书。上述成员应由总督任命,经参议院同意,每天领取 6 比索在董事会会议结束时,有权报销他们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 “保险委员会,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应颁布管理协会的条例或章程,并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本法的目的。它可以任命代理人进行审查、估价、鉴定、鉴定、登记、烙印和证明任何被保险的工作动物的死亡,并向该代理人分配合理的赔偿;确定保险费的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三不超过被保险动物价值的百分之六;并应根据工作动物的用途,考虑到群岛各地区,制定保险费表:但前提是,保险委员会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可酌情增加上述保费金额以弥补资金中的任何赤字f 协会在上一年的运营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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