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用于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善的法案。[第 270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7年03月10日
[第 2704 号法案,1917 年 3 月 10 日] 一项为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进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岛国财政部出售用于公共工程或永久性改善的债券,以及在违约情况下,从岛国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用于下文所述的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善,以及用于岛国政府的其他目的。公共工程。 (a) 在应接受第 1652 号法令规定或省议会决议应保证通过持续的年度拨款,在目前建造或将来可能建造的所有一流道路上建立公共工程署署长认为需要的维护系统,并由署长宣布公共工程,包括根据《特别省政府法》组织的民都洛省、巴拉望省和巴丹省的道路和桥梁的建设、改善和维护,按各省当年颁发的 cedulas 数量按比例分配1916 .................................. P1,000,000.00 (b) 对于建筑,改善,并在必要时维护省内的道路和桥梁接受第 1652 号法案的规定,并通过省级委员会的决议,通过持续的年度拨款保证建立公共工程总监认为必要的维护系统根据《特别省政府法》组织的民都洛省、巴拉望省和巴丹省的所有目前正在建造或将来可能建造并由公共工程总监宣布为一级公路的公路,将酌情分配商务和通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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