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99 号法案,1917 年 3 月 9 日] 一项为马尼拉铁路公司的管理提供某些设施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授权岛屿财务长,根据财政部长的命令并经总督批准——一般而言,从岛国财政部未拨付的普通资金中借给马尼拉铁路公司,期限不超过 10 年,总额为 200 万比索,由马尼拉铁路公司的债券担保,利息为每每年一文钱,用于为上述马尼拉铁路公司设立运营基金,以及该公司用于维修、购置设备以及建设和开发其物业的支出。上述贷款应构成对马尼拉铁路公司财产的留置权,但仅限于提供此类贷款时对该财产的先前留置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鉴于政府代表在完成购买马尼拉铁路公司股票的谈判中达成了一项临时协议,但须经菲律宾立法机关批准,铁路公司可以每人存入四为偿债基金,按面值和应计利息代替现金,政府可向铁路公司借出按面值和应计利息代替现金的 4% 债券,以维持该偿债基金,以及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向偿债基金支付超额或额外款项,并且由于该临时协议对政府和马尼拉铁路公司都有利,特此批准和确认。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马尼拉铁路公司在此被授权在每 5 英里路段的建设完成后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出售其债券,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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