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菲律宾群岛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18 年和其他目的的财政年度的必要开支拨款法案。[第 2727 号法案]
[ 1917 年 12 月 20 日第 2727 号法案 ] 一项为菲律宾群岛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18 年和其他目的的财政年度期间的必要开支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分别需要的数额。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未另行拨款的岛国财政部,以补偿菲律宾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18 年的财政年度的服务。 (参见《公共法律菲律宾立法卷》第 13 页第 39 页至第 171 页中的第 2727 号法案表)SEC。 2. 特此设立一个紧急委员会,由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司法部长、岛国审计员和国会秘书组成。财务,后者为董事长。在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或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各自众议院议长指定的参议员或代表代行其职。应急委员会主席经该委员会批准,应指定一名政府雇员担任委员会秘书,无需额外补偿。每当负责任何建筑或维修工作的政府官员或政府任何局或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证明有关工作、局或办公室的需要需要支出超过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金额,如果该申请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推荐,紧急事务委员会应调查该申请中列出的事实,确定申请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为防止支出超过本法授权的金额,听取提出的证据,并向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报告及其建议上述紧急事务委员会的成员,经总督同意,可授权支出未特别批准的额外资金拨款,其数额可能被认为对有关工作、局或办公室的目的是必要的:条件是,在主持者分配资金之前,不得根据本节在审计员的账簿上设立资金两院官员,并征得总督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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