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6 年 2 月 4 日第 2601 号法案 ] 对继承、遗产和其他收购征税的法案 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第 1 节。通过继承进行的每次传输、设计、遗赠、赠与或预付继承、设计或遗赠应缴纳以下税款: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是受益人,如果不超过五万比索,则为库存财产的百分之一;如果库存财产的数量为五万比索且不超过两15 万比索;如果库存财产的数量为 25 万比索且不超过 50 万比索,则为 2500 比索的百分之二五分之一,以及所有库存财产的百分之四在一个金额超过五十万比索; (b) 当死者的合法父母,或死者的合法兄弟或姐妹,或承认他为亲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为受益人时,应征收相同的税款。上一段,增加百分之一百; (c) 前两款以外的其他亲属为受益人时,按(a)款规定的税款增加200%; (d) 当陌生人为受益人时,应按 (a) 款规定征收的税款增加 300%。证券交易委员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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