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33 号法案,1914 年 2 月 26 日] 一项与不真实、欺骗性和误导性广告相关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任何有意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商品、证券、服务或提供的任何东西的个人、公司、公司或协会由该人、公司、公司或协会直接或间接地向公众出售或分销,或意图增加其消费,或以任何方式诱使公众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义务,或获得其所有权或其中的利益,制作、出版、传播、流通或放置在公众面前,或直接或间接导致在菲律宾群岛公众面前制作、出版、传播、传播或放置,在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中,或以书籍、通知、传单、海报、账单、通告、小册子或信件的形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关于商品、证券、服务或什么都这样向公众提供的广告包含任何故意不真实、欺骗或误导的断言、陈述或事实陈述,将构成轻罪,并处以不超过六百比索的罚款,或六个月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处以罚款和监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与本法不符的所有法令和条例及其部分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一千九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14 年 2 月 26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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