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在菲律宾群岛建立和运作的幼教机构的法案[第 320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4年12月02日
[ 1924 年 12 月 2 日第 3200 号法案 ] 促进在菲律宾群岛建立和运作的幼教机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和授权同: 第 1 条 依第 2988 条法律规定设立的保护和照顾母亲和儿童的组织,免缴注册其章程和注册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属于育儿机构或母婴保护和照料机构的任何财产或资金,经公共福利专员推荐后,应成为市、省或岛屿财产或该组织解散或连续五年停止运营时的资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护士或助产士毕业于政府开办或认可的护理或助产学校,并受雇于育儿机构,并获得公共福利专员正式批准的任命,应被授权在以下地区从事助产工作。菲律宾群岛在该育儿机构服务期间,并在服务一年或多年后表现出作为该育儿机构或医院、妇产院或其他受监管或控制的机构的助产士的技能和能力根据公共福利专员或卫生部长的推荐和合格证书,在支付十比索后,医疗检查委员会将颁发助产士注册证书,无需必要任何考试,尽管任何现行法律条文有相反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凡与本条例规定不符的行为,均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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