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8 年 6 月 1 日第 1845 号法令 ] 一项增加巴拉望省和民都洛省在省级资金拨款问题上的权力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巴拉望省和民都洛省的省级委员会的职责是: (a) 酌情从任何其资金超过在财政年度内到期的所有正当债务和负债,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资金除外,用于向上述省的直辖市、乡镇或政府提供贷款,条件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贷款的年利率为 3%,由省级委员会确定:包括此类贷款在内,不得超过该直辖市、乡镇或定居点的适当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 (b) 酌情从省级基金中支付其在残疾期间(不超过 90 天)的定期补偿,以支付给省级政府未分类的雇员,包括劳工,当这些雇员或劳工受伤时在明确的职责范围内;此类受伤雇员或劳工的必要医疗、交通和住院费用,如果他们因受伤而死亡,其合理的丧葬费用也可由省级委员会酌情从省级基金中支付; (c) 拨出省级公路和桥梁基金的款项,用于按照航海局提供的计划和规格提供和维护码头、码头和码头,并在本省范围内清除航行障碍。省份; (d) 从他们的任何资金中拨款,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一般福利除外,用于考虑各省及其居民的一般福利的其他目的:本节的规定在得到内政部长批准之前有效或生效,或者除非并且直到在内政部长收到适当通知后三十天已经过去,内政部长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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