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土地登记法院和海关上诉法院法官休假和缺席的法案。[第 1056 号法案]
[ 1904 年 2 月 20 日第 1056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土地登记法院和海关上诉法院法官休假和缺席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土地登记法院和海关上诉法院的例会可在 5 月 1 日开始至每年七月一日,类推最高法院和初审法院的法院休假日,称为法院休假日。在法庭休假期间,土地登记法院的一名法官和海关上诉法院的一名法官应在民政总督的要求下留在岛上,以履行其法律规定的职责。每年 1 月 1 日或之前,总督应发布行政命令,任命土地登记法院法官和海关上诉法院法官继续任职。法官放假工作的安排,应安排法官放假工作两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此处提供的行政命令可能会根据紧急情况和新出现的情况不时修改。被分配休假的各法院的法官在休假期间在各方面享有与该法院例会期间相同的权力,包括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和对未决案件作出最终决定。案情,以及在海关上诉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定罪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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