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任命土地登记法院助理书记员的法案。[第 61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3年02月03日
[ 1903 年 2 月 3 日第 614 号法案 ] 一项规定任命土地登记法院助理书记员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民事州长在委员会的建议和同意下,特此授权任命一名土地登记法院助理书记员。他将获得每年 2000 美元(合众国货币)的补偿,并应按照第 496 号法案第 3 节规定的方式被免职,并且其职位空缺须按照该条规定的方式填写。办事员死亡或者残疾的,由助理办事员履行办事员职责,直至空缺填补或者残疾解除为止。助理书记员担任法院书记员的副手,履行本院法官或者书记员交办的其他职责,接受法院书记员的一般监督和控制。法庭书记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土地登记法》第 10 条最后一句如下:“如果土地登记法院书记员死亡或残疾,马尼拉市契约登记处应履行以下职责:文员直至空缺被填补或残疾被解除”,特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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