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以及第 333 号法案,对其进行修正。[第 34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2年02月01日
[第 344 号法案,1902 年 2 月 1 日] 一项修订第 8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以及第 333 号法案及其修正案。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82 号法案第一节 (a) 段特此修订,在其结尾处添加以下文字: “关于市政府对地方、街区的管辖权的争议,由该市所在省的省级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决定:省级委员会主席应当指示有关市的主席提交证据,在通知后十五天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述市所在省的省级委员会提出,以支持其对管辖权的主张。在此期限届满时,委员会应考虑证据(如果有),和应将有争议的地方或街区分配给西班牙政府最后对其行使法律管辖权的一个或多个市镇;或者,在这一点上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将他们分别分配给居住在每个上述地方或街区的合格选民的大多数选择的一个或多个市镇。董事会应确定并及时向有兴趣的人宣布确定多数选举人意愿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选民,或者如果这些选民的偏好相同,则委员会应将上述地方或区域分配给其认为最能维护所有相关利益的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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