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某些特定法案的第 82 号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第 37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2年03月11日
[ 1902 年 3 月 11 日第 374 号法案 ] 一项对第 82 号法案进行特定修改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经美国总统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82 号法案,即市政法,特此修订如下: (a) 在结尾处添加第十八条第(l)款,以下文字:“但市财务主管的任命须经省议会批准。” (b) 在第 74 条第 9 行和第 10 行中删除“在上述公告中规定的开闭日规定的三周内”的字样,代之以“征收期间”的字样,不得少于一星期或多于三个星期,在上述公告中以固定开闭日的方式进行描述;”还删除了第 11 行中的“三周之内”字样,使句子变为“税款应在该市的省财政办公室到期应付,并由他或他的除周日以外的每一天,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上述公告中规定的开闭日规定的收集期不得少于一周或不超过三周;以及未能支付相同的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拖欠的纳税人处以原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五的附加税,与原税同时征收,并以同样的方式征收,并公告所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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