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第 82 号法案第 40 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第 130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5年03月22日
[第 1309 号法案,1905 年 3 月 22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了第 82 号法案的第 40 节,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82 号法案第 40 节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特此进一步修订在第 (m) 款的基础上增加如下: “(m) 经省长批准,当省或直辖市为蛞蝓或不法之徒出没时: “1.授权市长要求本市年龄在十八岁至五十岁之间的健全男性居民,在任何一个月内不超过五天的期限内,协助抓捕强盗、强盗和其他不法分子,并可疑人物,并作为保护市镇的巡逻队,每周不超过1天。任何此类健全人未能、拒绝或疏忽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服务,应处以不超过一百比索的线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由法院酌情决定:前提是,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市政总统要求美国陆军或海军的军官或人员、美国政府的文职雇员、岛屿的官员或雇员提供此类服务政府,或从事海上或陆上公共承运人业务的公司或个人的官员或雇员,或实际从事业务的牧师、福音传道人、医生、执业药剂师或农民执业者,或实际从事的律师在法庭诉讼中。...
一项进一步修订第 82 号法案第 40 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第 1309 号法案]pdf预览版
一项进一步修订第 82 号法案第 40 节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市政政府组织总法案”。[第 1309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