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将巴丹省从第五司法区移交给第六司法区的法案,并修订了第 140 号法案。[第 552 号法案]
[第 552 号法令,1902 年 12 月 5 日] 一项将巴丹省从第五司法区移交给第六司法区的法令,以及第 140 号法令的修订。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a) 第 140 号法案第一节第 7 段特此修改如下: “第五司法区应由布拉干省和黎刹省。” (b) 经第 501 号法修正的第 140 号法第一节第 8 段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第六司法区应包括甲米地省拉古纳省、民都洛和巴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a) 第 140 号法令第三条第 6 款涉及第五司法区,特此修订,删除提及巴丹省的第三段。 (b) 经第 501 号法案修正的第 140 号法案第三节第七分节,与第六司法区有关,特此修订,在其中增加以下文字:“在 Balanga,在巴丹省,从每年 5 月和 11 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始。”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第五司法区初审法院的法官可以居住在马尼拉市,并具有与在马尼拉市相同的权力,可以发布禁令、指定接管人的命令和其他中间命令,听取和决定中间动议或问题,听取人身保护令的请愿书,以及根据第一号法案第 6 条在他所在地区的一个省内因任何未决原因而获得保释或减少保释的请求140 他现在有权在诉讼未决的省外但在该地区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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