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及其修正案,为第一次选举菲律宾总统和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提供法案。[第 666 号联邦法案]
[第 666 号联邦法案,1941 年 6 月 22 日] 根据宪法及其修正案,第一次选举菲律宾总统和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院议员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下一届菲律宾总统和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将于 11 月 1940 日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 一,根据本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只要它们可能适用且不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选举法中使用的“国家办公室”一词应理解为指菲律宾总统和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院议员的办公室;以及“国民议会议员;在同一法典中使用的术语应理解为指众议院议员。SEC. 2. 上述选举的候选资格证书应由候选人本人签署和宣誓并应在选举前至少七十五天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可以提交候选人的候选资格证书,该职位的选举取决于全国全体选民的直接投票。由政党提名他担任公职,而没有他的签名或宣誓。任何正式提名国家职位候选人的政党都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一份由总统和相应政治部部长宣誓签署的正式提名证书。如果不同政党提交了两个或多个不同国家办事处的候选资格证书,以支持 sa本人候选人,以该候选人所属一方提交的候选人资格证明为准,但有关候选人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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