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某些条件下免除未缴税款和对没收不动产的处罚的法案。[第 464 号联邦法案]
[ 1939 年 6 月 14 日第 464 号联邦法案] 在某些条件下免除未缴税款和对没收不动产的处罚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秒。 1. 在 1939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被省或市政府没收的任何不动产所应缴纳的所有未缴纳的不动产税,以及所有已到期且未缴纳的罚金均予以免除,条件是 50%对应于 1938 年的税款,以及对应于 1939 年的全部税款在 193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全额支付。 2.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根据联邦第 35 号法案修订的第 4181 号法案下的综合账户下的不动产的未缴税款和罚款,以及未缴税款和未缴税款。根据第 3900 号法案第 40 条分期购回的不动产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九十五。秒。 3. 在缴纳本法第一节规定的税款后,财产的没收将被取消,但仅限于第三方先前获得的现有权利。秒。四、本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939 年 6 月 1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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