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废除国家警察部队、将菲律宾警察重组为国家警察部队并为其提供资金的法案。[第 343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8年06月23日
[ 1938 年 6 月 23 日第 343 号联邦法案] 一项废除国家警察部队、将菲律宾警察改组为国家警察部队并为此提供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88 号联邦法案,题为“规定组织和维持国家警察部队的法案”,已被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自本法批准起,菲律宾总统应从军队派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或在他可能决定的政府部门下组织菲律宾警察,建立国家警察部队,包括他认为可能需要的军官、士兵和文职雇员的人数。如此成立的组织将继续被称为菲律宾警察,并应保留迄今为止与军队警察部门有关的所有警察和执法权力、职能和责任,或以前可能由法律和法规赋予菲律宾的权力、职能和责任警察,但不得保留迄今为止属于教务长元帅的军事性质的权力、职能和责任。菲律宾警察的成员是治安官,被授权并有权防止和镇压盗窃、非法集会、骚乱、叛乱和其他破坏和平和违法的行为。他们有权依法进行逮捕和扣押,并被要求执行对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发出的任何合法逮捕令或逮捕令。证券交易委员会。三、退伍官兵转入国家警察部队,1939年1月1日以后,分别发给、给养、供养,不计入以下兵力。可以不时被授权为军队,但他们应保留其作为军官和士兵的身份和合法权利和义务,总统可以自行决定随时将任何军官或士兵转移到或分别来自军队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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