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组织和维持国家警察部队而提供的法案。[第 88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0月26日
[ 1936 年 10 月 26 日第 88 号联邦法案 ] 一项规定组织和维持州警察部队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为了在全国范围内适当维护法律和秩序,所有市镇和其他地方政治分区(包括特许城市)和所有省警卫队的所有正式组成的警察部队各省的组织,在本法批准之日,特此合并并置于内政部的直接负责和指导下,此后它们将被称为国家警察并承担所有职能和活动现在由市警察部队承担。国家警察的成员应为治安官员,因此他们有责任维护秩序并保持警惕以防止公共犯罪。他们依法行使逮捕、扣押的总权力。没有消防机关的地方,由国家警察机关组织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内政部应设一名公共安全专员和三名州警察公共安全助理专员。公共安全专员的级别和薪金为部副部长,由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他应是该组织和所有消防部门的首席执行官,三名公共安全助理专员应履行公共安全专员可能分配给他们的职责以及法律可能赋予他们的职责.公共安全专员因疾病、缺勤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或职位空缺时,部门负责人可指定一名助理公共安全专员临时履行职责。上述办公室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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