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9 年 6 月 8 日第 451 号联邦法案] 一项设立国民议会立法服务办公室并为其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在国民议会中设立立法服务办公室,由议长直接监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立法服务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如下: 向议长、议长、各委员会和国会议员提供技术援助。应任何委员会或国民议会议员的要求,协助起草法案和决议。为国会议员进行研究。对所有菲律宾法律、立法先例和行政命令进行最新的汇编和索引。维护和装备立法参考图书馆。制作对国民议会及其成员有用的主题的最新期刊剪报。履行国民议会议长可能分配给它的其他职责和职能。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立法事务办公室主任,即立法顾问,及其官员和雇员,由议长任命。上述立法顾问应具有第 402 号联邦法第 5 条第 (a) 款第 4 小节中提及的局局长的级别和薪酬。立法服务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技术助理、法案起草人、研究人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政府各部门、局、办公室和分支机构,包括省、市和直辖市,应免费向立法服务办公室提供履行其职能所需的任何数据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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