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222 条的法案,增加治安法官的薪金并为此提供资金。[第 299 号联邦法案]
[ 1938 年 6 月 9 日第 299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222 条的法案,增加治安法官的薪金,并为此提供资金。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220 节修改如下:“ 第 220 节。治安法官的薪金。- 除非另有规定下一节,治安法官每年应领取下列薪金:" (a) 在一级市镇,从一千二百比索到一千四百四十比索; " (b) 在二级市,从一千八十到一千二百比索;" (c) 在三级和四级市、市辖区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地方,从九百比索和六十到一千八十比索。 “ 前提是,司法部长应在总统批准下,在上述限制范围内确定每位太平绅士的薪金,其中应考虑到其法院立案的案件数量和可及性以及在其管辖的不同市镇之间可用的交通工具:此外,前提是,当一名治安法官被任命为由两个或多个市镇组成的地区的治安法官时,或当他被指定行事时临时在他自己的市或区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市,在第一种情况下,他应有权获得他所在地区最大的市的工资,加上其他市或市的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其中;在第二种情况下,他应有权获得其所在市或区的工资,加上每个市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如果他被临时指定采取行动;但在任何情况下,他都无权获得超过每年 2400 比索的总工资:最后,前提是一个省的首府不得与任何直辖市合并,且不得有治安法官任何省或副省首府的年薪不得超过一千八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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