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917 条的法案。[第 362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8年08月22日
[ 1938 年 8 月 22 日第 362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917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1917 节修改如下:“第 1917 节。签订国家公共工程合同。建筑或维修工程的估计成本为 3000 比索或更多,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其合同应由公共工程总监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授予最低责任投标人,按照第 2933 号法案,至少 3 次,期限至少为 10 天: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共工程署署长可经总统批准菲律宾根据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建议,由行政部门执行任何成本为 3000 比索或以上的公共工程,且不进行招标广告。 “对于支出少于三千比索的国家公共工程,公共工程总监可自行决定是否自行进行工程,或在以下公告和通知后将合同交给最低出价者应被认为是适当的,或者根据法规可能是规定的。” SEC。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8 年 8 月 22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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